2026年10月1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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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 甲方:缴存人 乙方: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以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缴存资格 第一条 甲方确认充分知晓并承诺完全符合下列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资格要求: 1.具备订立本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 2.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等灵活就业人员;或者不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 3.在全国范围内未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原账户已经封存; 4.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甲方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自愿按本协议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接受乙方的服务,期间不同时通过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甲方在此同意,在协议订立和履行期间授权乙方核查所提交的缴存资格信息。 二、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 第二条 甲方可以通过线上服务渠道或业务网点办理缴存、提取、贷款以及查询、开具相关证明等业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暂停办理或拒绝甲方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 1.因乙方需要核实甲方个人身份信息或缴存信息,要求甲方提供其他辅助材料,甲方拒绝提供: 2.甲方持伪造、变造证件办理业务: 3.甲方错误填写个人信息可能影响到本协议履行,经乙方通知仍不更正的,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为空号或已停机、住所为公共场所等。 4.其他违反《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三条 甲方同意乙方为其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并自行选定银行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银行。 第四条 甲方应每月足额缴存。公积金中心自动扣款日为每月15日至22日(可选择约定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第五条 甲方的缴存金额不得低于本协议签订时乙方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的最低缴存金额。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可以按规定调整最低缴存金额。如甲方的缴存金额低于调整后的最低缴存金额,则甲方缴存方案自动按乙方调整后的最低缴存金额执行。 第六条 甲方按照银行托收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甲方需在扣款日前将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存入所选择的银行账户,并授权开户银行自当月起按照乙方的指令从甲方账户中扣款。 第七条 因甲方指定银行账户被冻结、账户余额小于当期应扣款额等原因导致缴存失败的,甲方可在5日内补缴差额,缴存成功并计入个人账户后,缴存金额计入相应周期缴存金额。甲方未在前述时间段内补缴齐当期差额的,乙方在3个月内接受甲方的一次性补缴。甲方超过3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连续缴存时间自重新缴存之时起重新计算。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八条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未按时、足额缴存,由此对甲方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甲方依据本协议第四条按月足额缴存,连续 3个月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乙方有权封存甲方个人账户,甲方对此明确知晓并同意。 第九条 甲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条 因甲方原因不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封存个人账户。依本协议第八、十条约定个人账户封存的,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启封个人账户并继续缴存,甲方连续缴存时间按本协议第七条认定,累计缴存时间自启封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 甲方由个人缴存转变为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缴存或个人情况发生变更后不再符合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缴存资格的应当在30天内通知乙方并向乙方申请封存个人账户。甲方可以按照本协议约定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余额。甲方未履行本条约定的通知或申请封存个人账户义务的,乙方有权封存甲方个人账户或者采取其他合理、必要的措施。甲方由个人缴存转变为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缴存的,或由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缴存转变为个人缴存的,不影响其贷款权益,不影响其连续缴存时间的计算,累计缴存时间、缴存金额、账户余额可合并计算。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二条 甲方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向乙方申请提取其个人账户内依本协议缴存的部分或者全部余额。甲方在异地以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通过转移接续方式转入本协议下的个人账户的,不适用前款约定:甲方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提取在异地以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 符合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甲方可作为申请人,单独申请或与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四条 甲方知晓并同意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照乙方公布的材料清单提供申请材料,经乙方审查符合政策后,可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不符合相关政策的贷款申请。甲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根据其缴存金额、缴存频率、缴存时长等因素综合计算。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通过第三方征信机构评估甲方的信用状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根据信用评估结果限制甲方的贷款金额或拒绝甲方的贷款申请。 三、协议变更与终止 第十五条 甲方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住所、手机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7日内通过线上服务渠道或业务网点申请变更。甲方未履行前款义务,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由个人缴存转变为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缴存; 2.甲方通过异地转移接续方式转出; 3.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政策变更致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4.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致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乙方依前款注销甲方个人账户的,应当以合理方式通知甲方。 四、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 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事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 个人信息处理告知与授权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和不动产登记等机构有权依法查询、核实甲方的个人信息。甲方授权乙方向包括但不限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和不动产登记等机构依法查询、核实甲方相关信息,用于办理甲方的住房公积金业务以及组织住房公积金内外部审计、业务分析统计、监管报送、征信报送、司法协助、合规检查等。甲方授权乙方处理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国家或地区、户籍情况、出生年月、性别、学历、职称、手机号码、婚姻状况、证件类型、证件号、通讯地址、配偶姓名、配偶证件类型、配偶证件号码、职业、手机号码、个人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金额、缴存方式、托收日、托收账户号码、个人征信信息、不动产交易信息、家庭房产套数、个人社保信息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乙方符合不需要履行向甲方事先告知同意而采集个人信息的情形时,可不必事先征得甲方同意而采集其信息。 2.乙方处理甲方个人敏感信息用于办理甲方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以及依法依规用于住房公积金内外部审计、业务分析统计、监管报送、征信报送、司法协助、合规检查等业务之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甲方个人敏感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甲方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甲方的个人生物识别、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建议逐项罗列并加粗提示)。甲方对此明确知晓并同意。 3.乙方或乙方授权的第三方为甲方提供多种身份验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静态密码、动态密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生物信息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如甲方选择不提供某一类或某几类信息的,不影响甲方采用其他方式完成身份验证。 4.乙方有权处理甲方上述未去标识化的个人信息的期限,从甲方申请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结之日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存储、提供相关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用于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除外。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甲方尚未办理销户的或者仍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视为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结。 5.乙方应当采取各种合理必要的措施保障甲方的个人信息安全,确保信息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符合最小必要原则。当乙方需要向其他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提供甲方个人信息时,应当符合本协议的约定,或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未去标识化的甲方个人信息直接用于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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